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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机关将不予签发护照的七种申请人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12-10 11:18:59 | 点击量: | 我要分享
摘要: 签发机关将不予签发护照的七种申请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的护照法规定了七种情形的申请人若申请护照,签发机关将不给签发。

  这七种情形分别是: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故弄玄虚;被判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于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部门认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
  法律同时规定,如果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后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被遣返回国的。
  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上述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法律同时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上述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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